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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轨取证;夫妻一方出轨后为获取原谅承诺将现有房产及存款转给另一方,离婚时这部分财产还分割吗?
浏览:62 上传更新:2024-12-09

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另一方提出离婚,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认为是为了得到对方的财产而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此时的一方为了得到对方的原谅,主动将原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自愿给了对方,并且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应当视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该协议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可以,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是有效的。协议签订后,协议中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则由原先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改变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性质,在离婚时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的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而不能认定为忠诚协议。前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签订后反悔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而后者多数认为是道德义务性质的协议,仅受到道德范畴的约束,法律对于忠诚协议并不予以保护,因忠诚协议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具体到本案,虽然是在一方出轨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另一方并没有强迫对方签订,协议签订的内容仅是对财产进行了约定,此时财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成了一方的个人财产,协议中虽有不得再犯的内容,但只要没有将再次出轨作为一方取得财产的前提条件,就不能认定为该协议属于忠诚协议。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不能将协议中已经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