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变更为一方需要费用吗
在离婚之后,将夫妻共有房产变更为单方面所有,通常被要求支付一定额度的费用。
这些可能包含了房屋产权变更的登记费用以及相关的工本费等等。
然而,实际所需支付的费用数额将会受到各地区政策和房地产状况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倘若涉及通过司法程序如法官判决或调解来调整财产所有权,则还可能需另外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参与分割
在处理离婚事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时,通常遵循以协商为主导的原则。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需先行商议,对所争议的房屋比例分配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共识。
若协商不顺利,未能达到一致意见,也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明白,法院裁决仅只是最后的手段,房产的最终分配结果将依据提出诉讼的一方的诉求而定。
以下是法院在面临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详细说明:
1.当双方均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时,且他们愿意通过竞价方式来决定归属的时候,法院将会
毫不延迟地批准这个要求。
2.若只有单方面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意向,法院则会委任评估机构根据市值,参照市场上同类房屋的价格水平对这栋房屋进行评估。
之后,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3.另一种情形时,若是涉案双方皆无意再保留该房屋,那么法院将会依循当事人的请求,将此房屋进行拍卖,而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由双方平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同房产被执行怎样提异议申请
当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房地产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异议申请。在提出此类异议申请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必须准备好一份正式的执行异议申请书,阐述并充分阐述异议的原因以及足够的实体内容作为依据。通常来说,此项异议理由主要在于房地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司法执行为可能会侵犯另一方,即未承担债务方的合法权益。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来支持异议的主张,如结婚证书、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购置房屋合同等等,以此来明确房地产共有属性及其在婚姻中的具体比例份额。其次,将准备好的异议申请书递交至执行法院,法院将会依法进行仔细核查。如果异议能够成功得到认定,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宣布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已经制定的执行方案。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提出这类异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完成,一般来说是从执行程序启动的那一刻起的一段特定时期内,错过了规定期限提出异议,就有可能导致其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