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可以选择被告(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或户籍所在地法院去起诉,如果对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情形确定好管辖法院后,拟起诉状,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围绕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贯穿整个离婚诉讼过程。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婚姻关系解除。
如果调解无效则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一方存在下列情形: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⑤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若调解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若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如果双方不上诉,那么判决书生效,双方婚姻关系维持;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有权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