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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三调查;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浏览:28 上传更新:2025-03-24

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登记结婚后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的认定问题;


收益分为:孳息、增值、投资收益


1、孳息:


天然孳息(如羊身上的羊毛,果树结下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等)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增值:


自然增值(如婚前房屋婚后的增值,古董、字画等婚后的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自然增值指因市场行情或通货膨胀原因导致,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付出劳动无关)


主动增值(如为了出租房屋,婚后对房屋进行的装修以及出租期间对房屋的管理修缮等),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投资收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25条)



4、一般关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可以考虑婚后双方为收益的产生是否付出了劳动,一般付出了劳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付出劳动则倾向于一方个人财产


5、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对于该条的代理思路:当代理婚前财产一方时,根据该条规定,要求婚前财产的投资和收益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认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的婚前财产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并产生投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前已经完成投资行为,收益于婚后取得,不符合本条规定,收益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另一方也未对此付出劳动,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